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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草局发出通知明确建立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

双击自动滚屏 日期:2019/8/1 浏览: 次 来源:四川生态网
 
为客观评价我省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及其变化等情况,督促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7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向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9〕22号),明确了建立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做好相应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做好审计工作的目的意义。
建立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做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是贯彻《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13号)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的需要;也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有关要求的需要;更是推进全省改革后的国有林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需要。
各地、各国有林场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做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意义作用,积极建立健全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认真做好相应审计工作,促进国有林场更好地保护、培育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更好地发挥其在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是明确了审计对象及内容。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对象为职务晋升、调整、免职或者辞职、辞退、退休的国有林场场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副职)。其任职期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起止时间,重要事项可延伸审计相关年度。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一般在被审计对象的离任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并在2个月内提出审计结果。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审计、暂缓审计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审计。
审计指标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政策及项目执行指标、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森林资源经营指标、森林资源管理指标(详见附表)。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收集、调阅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营造林计划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了解分析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情况,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林地面积变动情况,资源保护培育责任、制度、计划落实等情况。到国有林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组织干部职工座谈,全面了解国有林场场长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履职情况。组织现地勘测,并利用林业资源数据库、森林资源调查最新成果、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占用等数据,核实国有林场场长任职期间的国有林场森林面积、林地面积情况;重点查核网络舆情、群众举报等案件的处理、整改情况,国有林场内发生的违规占用林地、滥采乱伐林木等问题。
三是要抓好审计工作组织和质量保障。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有林场同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实际需要确定审计组成员人数;原则上要聘请森林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参与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被审计对象所在国有林场要积极配合审计有关工作,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对象所在国有林场各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被审计对象所在国有林场有关会议记录资料,被审计对象所在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被审计对象所在国有林场年度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
四是要注重审计结果应用。
审计工作结束后,国有林场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报告,并抄送离任的场长。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情况,履职情况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审计建议及意见等。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结果,是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对离任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履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的评判依据,并可作为有关部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是要妥善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在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对数据和文件资料等的管理。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同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要责令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建议,认真分析原因,注重实际效果,建立审计整改台账,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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