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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积极为修订草原法建言献策

双击自动滚屏 日期:2019/11/27 浏览: 次 来源:四川生态网
 
法者,国之公器。接到国家林草局草原司草原法修订稿新旧对照稿后,省林草局草原处立即将文稿分送至草原监理站、草科院、三州林草局以及草原专家,并于11月20日和25日,召集专家咨询会议讨论。
草原法修订稿对草原进行了重新定义,草原是指以草本或半灌木植物为主的植物群落及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综合体,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原法修订稿明确了每年6月18日为“草原保护日”。新增了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草原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对草原实行统一确权登记、不宜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的草原可以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互换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决定造成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用同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实施草原综合统计制度、开展草原动态监测与评价、基本草原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国家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禁止在草原上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植树造林、建立草原管护员制度、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牧道作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内容之一、毁坏草原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土壤所需费用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等内容,比原《草原法》内容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对破坏草原行为更具有震慑力。
 四川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新增修改了56条意见,主要包含:安排一定比例草原重大生态保护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草原科技支撑,横向补偿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草原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实施,草管员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多年生人工种草区域实行两年禁牧;《草种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进智慧草原建设,草原执法人员由各省财政统一配备和适时更新执法服装、执法车及其装备等,将研提意见提交国家林草局,以期《草原法》更为完善,为草原保护建设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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