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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双击自动滚屏 日期:2019-11-14 浏览: 次 来源:四川生态网
 
2019年11月13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长宁县老翁镇太平村1组村民秦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将位于长宁县老翁镇太平村1组(小地名:花地嘴)处自己屋旁边的两株桢楠,以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老翁镇长翁村2组村民周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朱某江、余某海、付某红携带电锯擅自将购买秦某某自己屋旁边的两株桢楠进行采伐制成规格为两米、两米二、两米五长的材,并雇请货车司机梁某贵,将制成材的桢楠原木装车运往江安打板子,在老翁镇至江安县夕佳山途中老翁镇太平村5组公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查获原木15件。经聘请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现场进行鉴定。确定现场采伐的两株林木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又名桢楠),伐桩蓄积为:1.5473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材料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拟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长宁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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