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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查处七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双击自动滚屏 日期:2019-11-1 浏览: 次 来源:四川生态网
 
10月20日至31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连续查处7起非法占用林地案。
案件一:长宁县长宁镇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在长宁县开福镇羊五村、新活村修建公路。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4630公顷(463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案件二:长宁县梅白乡力行村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在长宁县梅白乡力行村4组(小地名:上周家嘴)修建了房屋。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0284公顷(28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案件三:长宁县竹海镇龙庆村王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在长宁县竹海镇龙庆村大山组、兴旺组(小地名:河滩上)修建公路。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2765公顷(276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案件四:长宁县长宁镇毗庐街刘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在长宁县梅白镇永兴村、洞心村修建了公路。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5893公顷(589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案件五:宜宾市翠屏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年初,雇请挖掘机在长宁县古河镇保民村1组(小地名:新农湾)处修建公路。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0785公顷(78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案件六:四川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在长宁县古河镇红色2组(小地名:河堤)处动工修建防洪堤坝。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6052公顷(6052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案件七:长宁县小波家庭牧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在长宁县井江镇长龙村3组(小地名:桥底坡)处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3978公顷(397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以上违法行为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规定时间前恢复所改变用途林地的原貌;2、并处相应罚金。
 
 
(长宁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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