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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 遭遇霸王条款应投诉

双击自动滚屏 日期:2012/3/8 浏览: 次 来源:四川生态网
 
3月6日,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去年我省旅游消费咨询及投诉中,7成以上集中在旅行社,旅游消费霸王条款屡次让消费者 “伤不起”。“旅游消费纠纷大部分发生于旅行社与游客之间,且多牵扯旅游示范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说。
据省消委会分析,投诉旅游消费中的 “霸王条款”,主要是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三类,包括个别出境旅行社组织游客出境,因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出团,游客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业务损失费,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个别旅行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擅自变更行程,规避责任,加收费用;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标准比旅行社承诺的低;任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时间,增加购物时间,导游诱导或强制游客购物等。
专家特别提醒,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双方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合同越详细越好;出境旅游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慎重鉴别物品质量和价格,防止上当受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损,不要觉得是小事而不维权,应向所属旅游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诉,要保留好各类证据,如购物时的发票、签订的合同、必要的照片等。
近日,省工商局牵头进行“全省整治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旅游业被列为重点整治的4大行业之一,“目前,工商部门已与旅游部门进行了磋商,旅游行业示范文本正在研究制定中。”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杨朴说。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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